《方案》提出逐步完善符合企業功能定位實際的分類考核制度,基本形成導向清晰、遠近結合的業績考核體系,與企業負責人分類管理和選任方式相適應、與業績考核結果相掛鉤的差異化獎懲體系更加有效,業績考核的科學性、針對性和引領作用顯著增強,進一步明確和實化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。
按照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有關政策要求,《方案》對中央企業主要分為三類實施考核:
一是對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中央企業。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、放大國有資本功能、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,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、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,引導企業提高資本運營效率,提升價值創造能力。
二是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、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、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中央企業。以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為導向,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,加強對服務國家戰略、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、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重大專項任務情況的考核。
三是對公益類中央企業。以支持企業更好地保障民生、服務社會、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導向,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,重點考核產品服務質量、成本控制、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。